娄底市医学会昩着良心造假鉴定书,草菅人命

医疗投诉 152

  娄底市医学会为了一己私利昩着良心,草菅人命本人匡淞,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人,身份证43252219681210****.电话189738311**.本人愿对本文所有言论承担法律责任。

  本人匡淞,2016年1月在双峰县人民医院被发错药打错针,并且打错的药是与我病情禁用的,因此一个多月后就发展成了尿毒症,从2016年5月开始就一直是靠血液透析维持生命。2016年7月在双峰县人民医院和双峰县卫计局的引导下向娄底市医学会申请医学鉴定。结果娄底市医学会就昩着良心炮制了一个歪曲事实、颠倒黑白、前后矛盾的医学鉴定书——娄医鉴书〔2016〕19号。双峰县人民医院就凭着这一纸荒诞不经的医鉴书逃脱责任。且看这医鉴书的荒诞不经:

  一.娄医鉴书〔2016〕19号第3页诊治概要就漏掉了患方提供的重要证据:

  1.双峰县人民医院在2015年12月25日给患方的出院诊断是CKD3期;

  2.2016年1月15日患方的血常规检验报告:白细胞、中性粒细胞百分比、淋巴细胞百分比、中性粒细胞绝对值等大量检验结果异常(这是打错禁用药后的第一次检查);

  3.打错的是禁用药。聂主任,这么重要的证据都不在诊治概要里,是在为后面的歪论打基础吧。

  二.

  1.娄医鉴书〔2016〕19号第6页分析意见(二)患者在使用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药物治疗1次前和1次后,患者病情均处于CKD5期。而事实是我在被医方打错禁如风新闻资讯站用药前的2015年12月25日医方的诊断是CKD3期;2016年1月6日湘雅二医院给我的诊断证明是慢性肾功能不全、氮质血症;1月18日双峰县人民医院给我的入院诊断是CKD4期。两家医院的三次诊断都不是CKD5期,聂主任,你这不是明显的颠倒黑白吗?

  2.分析意见(二)使用一次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药物未致患者肾功能恶化。打错禁用药47天后肌酐从453上升到687,升高了234点,从CKD3期到CKD5期,这不是恶化,还要什么才叫恶化?从可以正常工作生活到需要靠血液透析维持生命,这还不叫恶化?患者后期肾功能改变为患者病情进程,这也就是说医鉴书认定,打错了禁用药没有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这个依据是什么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禁用药的解释是:禁用即禁止使用,因为用后会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中毒,甚至死亡等后果。聂主任,打错了禁用药会是什么后果你不清楚吗?你们竟能挑战和否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药品禁用的科学权威定义!敢说打错禁用药后不会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目的何在?你必须对此作出解释,不能就这样昩着良心,草菅人命!

  三.娄医鉴书〔2016〕19号第6页分析意见(一)最后一行属于二类医疗不良事件,九.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次医疗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就这样前后矛盾。二类医疗不良事件是指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病人机体与功能损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分析意见既然认定属于二类医疗不良事件,即承认了由于医方医疗过错而非疾病本身对患者的机体与功能造成损害,结论又说不属于医疗事故即有医疗过错没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请问聂主任到底是损害了还是没损害?这不是前后矛盾吗?这样的结论叫人怎么信服?娄底市医学会聂主任,请你就医鉴书的这三大问题作出解释:为什么诊治概要会把最重要的证据漏掉呢?为什么分析意见不能尊重事实、要颠倒黑白呢?为什么没有任何依据支撑而要胡乱下结论呢?为什么打了禁用药不会对人身造成损害呢?为什么分析意见(一)和九结论要前后矛盾呢?据本人掌握的可靠消息:聂主任开有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由其兄弟出面长期与双峰县人民医院合作,生意做的红红火火。为了你的一己私利,不惜如此草菅人命,炮制出如此荒诞不经的医鉴书。请你扪心自问:你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吗?对得起党和人民对你的信任吗?对得起严谨的医疗法规的制定者和管理者吗?还有,因为我曾在湘雅二医院看过病,所以在做医学鉴定时就被要求湘雅二医院所有的鉴定专家都要回避,而你聂主任与双峰县人民医院有如此的利益链在里面,为什么你聂主任就不回避呢?还要赶到长沙去亲自主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