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儿童医院暖箱死婴事件纠纷中,又任意忽悠病人

医疗投诉 医院 187

  暖箱死婴 医院忽悠高危孕妇,导致孕妇脐带脱垂新生儿缺氧脑病

  泉州市民晨娟怀孕10个月,一直在泉州市儿童医院(泉州妇幼保健院)按照医院的要求做产前保健检查10多次,花了几千元,医生检查都是表明一切正常。去年的一天(初产妇已经足月妊娠,胎膜早破,脐带异常,胎头高浮,左枕横位)早上7点多,晨娟马上到泉州儿童医院就诊。经过医院多项检查(都有收费的检查),晨娟才进入产科病房。医生没有如实告知晨娟病情(初产妇已经足月妊娠,胎膜早破,脐带异常,胎头高浮,左枕横位)。晨娟进待产房一躺就是十个小时,极少有医护人员过来查看询问。中午,晨娟的胎心异常,医护人员没有告知病人,没有严密注意诊疗,一直到了18时多,晨娟发生脐带脱垂了(脐带脱垂是产科危急重病,胎儿的生命危在旦夕,危在一分一秒中,是在与死神分秒必争,相当于一般人被封住气管,停止了呼吸,是极其危急),医院医生这时才临时填写病情、医生签名并要求病人进行一系列的好几份不同内容的《产科手术知情同意书》(两张布满文字的A4纸)、《知情告知书》、《医疗授权委托书》、《麻醉与或镇静麻醉知情同意书》、《输血治疗同意书》等等几份长长充满医疗术语文书的认定签字,还要病人家属(只有小学2年纪水平的年近六旬的老太婆)认定并签写类似几份同意书,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输血治疗同意书》、《产科手术知情同意书》、《自费或部分自费诊疗项目使用协议书》、《医疗授权委托书》,再临时要求病人脱衣换衣,再从二楼的产房转移到五楼的手术室,召集有关医护人员进行麻醉,再进行手术。大家看看,拖磨了这么长的时间,胎儿会不会缺氧?但是医护人员没有及时为新生儿诊治缺氧,直接把新生儿送给病人家属,一再表示新生儿健康没有问题(病人在匆匆忙忙的紧急手术后已经是大病人了,已经送到特别病房,一级护理)。孩子出生第一天左手异常伸出抖动,第三天家属把病孩送到儿科重病区诊治,初诊为缺氧性脑病、心肌缺氧损伤(与泉州儿童医院暖箱死婴类似的病),后来不久,才发现这个孩子脑瘫了。晨娟又在这个泉州儿童医院花去了好几万块钱为婴儿治疗这个缺氧脑瘫病,但是脑细胞已经凋亡,难于挽回。

  就在泉州儿童医院2013年7月“保暖箱死婴事件”前十多天,晨娟要求并通过了泉州医学会的鉴定,但是泉州医学会否认了泉州儿童医院医疗事故。由于医院故意把病人赶出复印室,不让当场守看病历的开封与复印,隐瞒了相当多的病历,没有复印提供给晨娟,造成了这次泉州医学会误判。泉州医学会当场就知道医院没有为病人提供应有的病历资料,医院已经明显是理亏了(病历原件有医院过错的证据,医院故意隐瞒不提供),但是还是判定医院“未构成医疗事故”。晨娟在鉴定误判后,7月19日下午,到泉州儿童医院要求医院提供应该给她的病历资料,遭到了医院百般的刁难把病人当皮球踢来踢去,至今还有一些病人应有的病历资料被医院隐瞒没有提供。这一天(7月19日下午)晨娟及家属同时也亲眼看到了泉州儿童医院(后面一栋一楼)保安室里一袋“泉州儿童医院保暖箱死婴事件”死婴的衣服、死婴的乡亲和泉州市卫生局医学会干部,当时泉州市长在楼上与死婴的至亲谈话。这时候,泉州儿童医院暖箱死婴事件纠纷中,又三番两次任意忽悠病人,可见医院有恃无恐,胆大包天!这样的服务态度与服务质量,只有尝到才知道那种滋味。

  泉州儿童医院死婴已去,一了百了。可是晨娟的婴儿从出生的前一天就备受折磨---缺氧性脑细胞损伤和心肌缺氧损伤。接下来一年多的治疗,打针吊瓶打滴、电疗、肌体被动康复疗法等等,婴儿每天在痛苦的折磨中挣扎哭啼,家人跟着痛苦,还有以后肯定要面对与接受残废的无尽的痛苦和悲伤……晨娟的一家就在这个短短一天的医疗事故中崩溃了,永远衰败了!不但家庭经济因此陷入困境,患儿前途暗淡,一家人每天都被悲伤笼罩。想到这些,晨娟一家人的心再次滴血了,联想起许许多多人们的身体安危......母亲祖国,晨娟有救吗?祖国母亲,救救晨娟孩子吧!

  晨娟有救吗?朋友们认为医疗事故的认定非常难,有许许多多的难处。但是晨娟觉得太冤了,晨娟一家人的心很痛很痛。因此晨娟现在求救于福建省医学会,正在请求福建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希望福建省医学会能根据实情,秉公鉴定。晨娟要求不高,只要一个公道,以平心怨!

  只要当时医院如实告知晨娟病情(初产妇已经足月妊娠,胎膜早破,脐带异常,胎头高浮、左枕横位......难产率非常高,这样高危妊娠,医院竟然在晨娟不知情之下以一般妊娠安排待产),孕妇就不会丧失选择比较安全又有充裕时间与有充分准备的剖宫产(就不会在慌忙的破腹产手术抢救中差点被吓死),就不会造成脐带脱垂,胎儿缺氧脑病;只要医护人员认真巡视检查,就能及时发现危险预兆,及早采取有效措施或剖宫产,胎儿就不会缺氧;只要医院做好抢救的准备与抢救工作,及时给缺氧的新生儿吸氧输液诊治,新生儿就不会缺氧脑病;……医院的诸多缺失过错,只要做好一个,就不会造成晨娟新生儿缺氧脑病、心肌损伤的医疗事故!

  请求大家顶贴,跪求大家评论:造成晨娟孩子的脑瘫病,医院有没有责任?医院应该不应该负责?

  以上事实,千真万确!晨娟一家人的心很痛很痛,觉得很冤很冤,不然她们不会冒着败诉的打击坚持不停的各种上诉!

  晨娟希望通过努力申诉,让泉州儿童医院(泉州市妇幼保健院)在这次医疗事故后的医疗质量得到更好的改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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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如下: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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